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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7條

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範圍、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二條至前條規定。 專用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時,並應敘明理由,提出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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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