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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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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選定路線時,應配合全國鐵路網計畫興建經營。第3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為維護公共秩序,得請求鐵路警察或當地軍警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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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