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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 二 節 工程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立案執照所載開工及竣工期限興建,並依下列規定函報交通部: 一、於開工七日前函報開工日期。 二、籌備或施工期間於每月月底前函報前月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 三、竣工後七日內函報竣工日期。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故不能依立案執照所載期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展期,並副知有關地方政府。 第一項第二款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設計及施工狀況。 二、計價進度。 三、興建經費支出及籌措情形。 四、營運準備狀況。 五、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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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