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第49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49條
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三萬元後發給立案執照。 交通部核准專用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後發給立案執照。 鐵路機構變更組織、合併經營、停止或廢止一部營業、變更路線或原領執照毀損滅失時,均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執照。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8-1條
看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