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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9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式與期程、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規定所稱變更組織,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地方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民營鐵路或專用鐵路。 二、民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地方營鐵路或專用鐵路。 三、民營鐵路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或股份轉換者。 民營鐵路機構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份轉換,應依第一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再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立案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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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