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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50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所定交通部辦理事項,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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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