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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第2條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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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