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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第5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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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稅法通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依第五條規定附加徵收之稅課,應由被附加稅課之徵收機關一併代徵。前項代徵事項,由委託機關與受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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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