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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第8條

第五條規定附加徵收之稅課,應由被附加稅課之徵收機關一併代徵。 前項代徵事項,由委託機關與受託機關會商訂定;其代徵費用,由財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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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