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第22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2條

第 三 章 編制及員額
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千五百人。 二、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七千二百人。 三、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二百七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九千人。 四、直轄市人口在二百七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百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七百人。 五、直轄市人口在三百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人。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之直轄市政府,以一萬四千二百人為其員額總數。 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區者,第一項員額總數應扣除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員額總數。
AI 白話解釋

「編制及員額」的其他條文

第21條地方行政機關之員額,包括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職人員、政務人員及訂有職稱、官等之人員。直轄市政府…第23條縣(市)政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第24條各鄉(鎮、市)公所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依…第24-1條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公所之編制員額總數上限為其員額總數。各該山地原住民區如涉及…第25條地方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遴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列有以出缺不補方式精簡之省政府、…第26條地方行政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定之。地方行政機關,應就…
← 第21條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