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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6條

地方行政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定之。 地方行政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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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