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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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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
第 三 章 編制及員額
地方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遴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列有以出缺不補方式精簡之省政府、省諮議會或中央業務承受機關所留用或隨同業務移撥之原省屬公務人員時,其人數不受
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第一款員額管制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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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及員額」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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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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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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