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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

第 三 章 編制及員額
地方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遴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列有以出缺不補方式精簡之省政府、省諮議會或中央業務承受機關所留用或隨同業務移撥之原省屬公務人員時,其人數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員額管制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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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及員額」的其他條文

第21條地方行政機關之員額,包括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職人員、政務人員及訂有職稱、官等之人員。直轄市政府…第22條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依下列規定設置:一、直轄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第23條縣(市)政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第24條各鄉(鎮、市)公所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依…第24-1條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公所之編制員額總數上限為其員額總數。各該山地原住民區如涉及…第26條地方行政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及其編制表定之。地方行政機關,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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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