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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開發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下列各款所定邊界最短直線距離在五百公尺以內,申請人並應提出對以下案場影響分析、減緩措施或相關說明資料供主管機關審查: 一、已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使用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二、依本條例核准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三、依溫泉法及相關法令核准之開發許可或經營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開發申請人如與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權利人為同一人,無須檢附前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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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