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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除每月與保管處所提供之對帳單核對外,並應至少每半年自地籍清理管理系統產製保管款專戶管理表,加強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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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