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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第12條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於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三項期間屆滿,經結算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前項結算於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支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三項、第四項或
第十五條之一
規定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或期間均已屆滿而有餘額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協商儲存於尚未辦理結算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均已完成結算有賸餘時,應辦理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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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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