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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6條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 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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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