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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0條

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變更原因。 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變更前後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變更前後位置與行政區之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變更前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四、地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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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