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 第11條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1條

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原劃定原因消失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廢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