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 第13條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 前項公告後,應將範圍圖說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提供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AI 白話解釋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的其他條文

第7條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第8條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劃定依據及目的。二、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第9條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地質敏感區範圍改變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變更。第10條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公告日期、文號。二、變更原因。三、變更範圍說明:說…第11條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原劃定原因消失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廢止。第12條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公告日期、文號。二、原公告範圍:(一)位置圖:標示…
← 第12條看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