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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8條

第 五 章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水系、地層、地質構造、坡地環境地質特徵、基地與其所在地質敏感區範圍、鑽探孔位、剖面位置及照片拍攝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未固結地質材料及岩層之空間分布、岩性、地質構造、鑽探孔位及地質剖面位置等資訊,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三、地質剖面圖:應說明及標示鑽探孔位、土岩界面、岩層、水位面及推估之滑動面位置,比例尺應不小於細部調查地質圖之比例尺。 四、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描繪並記錄岩性及不連續面特性,並附彩色岩心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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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