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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6條

第 五 章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 (一)環境資料蒐集:蒐集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坡地災害歷史及區域調查範圍之地形、順向坡分布、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水系與蝕溝分布及降雨紀錄。 (二)崩塌地形地貌判釋:以地形圖資或遙測影像判釋崩塌特徵地形、植生狀況、山崩與地滑徵兆及不穩定土體或岩體分布,並赴現地勘查核實。 二、細部調查: (一)地形分析:以實測地形圖或高精度地形圖圖資分析細部調查範圍之坡度與坡向。 (二)露頭調查:量測地層與地質弱面之位態、記錄土岩材料之特性、調查岩層、弱面及地質構造之延伸及分布。 (三)地貌及地表物勘查:勘查與崩塌有關之地表滲水、積水窪地與地形及地表物之變形或位移現象。 (四)地質鑽探:運用地質鑽探調查地下地質材料之岩性與厚度、固結或風化程度、產狀與鏽染狀況、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位置及特性,並進行地層對比,瞭解岩層的空間分布狀況,以推估可能滑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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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