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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9條

第 五 章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邊坡穩定性之影響。 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定,研擬處理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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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