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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 第2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2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應以現地調查方法為之。但土地開發行為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維持原地形地貌且不開發,並經確認既存地質資料及現場實地查核足以評估地質安全者,得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 現地調查分為區域調查及細部調查,其調查區範圍分別界定如下: 一、區域調查:包含基地全部及可能影響基地之相鄰地區。 二、細部調查: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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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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