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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 第3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3條
以現地調查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區域調查之進行,應蒐集與分析既存地質資料,並視土地開發行為需要,透過露頭調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他方法補充資料。 二、細部調查之進行,應基於區域地質資料辦理細部調查規劃。 三、現地調查之內容依本準則各類地質敏感區之個別規定辦理。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者,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納入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結果內容,應包括區域調查、細部調查與相關圖表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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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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