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 第6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周邊交通地理狀態。 二、細部調查: (一)地質遺跡形態、特徵及現存分布狀態。 (二)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與地質遺跡位置關係。 (三)地質特性:岩層位態、岩石性質、產狀及相關地質構造。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