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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8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建築物配置與地質遺跡之相互關係。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劃定條件及代表意義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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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