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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 第7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7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分布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岩層位態、岩石性質、產狀、地質構造及地質遺跡分布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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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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