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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 第1條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類第三款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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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
第4條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
第5條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
第5-1條
執行業務者之全部收入已依法扣繳稅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退稅,稽徵機關應儘先辦理…
看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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