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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2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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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