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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 第14條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 一 節 通則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三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18條
薪資支出: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
第16條
執行業務者為其委任人辦理事務所支付之費用,其應由委任人負擔者,不得作為費用列支。但委任契約內…
第17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
← 第13條
看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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