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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 第16條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 一 節 通則
執行業務者為其委任人辦理事務所支付之費用,其應由委任人負擔者,不得作為費用列支。但委任契約內載明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並經提出具體證明及載明支付者名稱之憑證,應准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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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第15條
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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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條
看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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