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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17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或損失致漏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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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