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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35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之一,自課徵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適用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一目、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之一,自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一,自一百零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第二十條之一自一百零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款,自一百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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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