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 第4條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上限如下: 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者: (一)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中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輕度身心障礙: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者: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助上限,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第五類傳染病之特性及嚴重度,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以公告調整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