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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受理或資料齊全之日起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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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