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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第4條

前條標示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清晰可辨之中文正楷字體或通用符號標示。 二、國外輸入之植物,應於輸入前完成中文標示。 三、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分。 四、散裝銷售者,應製作標示牌標示且其標示事項應印成單張,在產品銷售時提供給購買者。 五、標示事項應印刷於包裝、容器、標籤或標示牌上,所列標示應牢固並持久。 前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難以直接標示者,得以檢附說明書方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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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