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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第5條

推廣或銷售基因轉殖植物可供繁殖栽培之植株,其部分或全株,可採行下列方式標示: 一、推廣銷售有包裝者,其標示應直接印刷或粘貼於包裝或容器上。 二、推廣銷售無包裝裸苗,應按種類以籃筐等臨時容器集中放置,並豎立標示牌。 三、以簡易育苗盤、缽裝載,不經包裝直接銷售者,應以標籤直接標示於簡易容器或豎立標示牌。 四、零售基因轉殖植物者,應隨產品於展示櫃立牌標示之。 五、種植於苗圃之植株,應於栽培地點豎立標示牌,並標示栽培者及其聯絡方式。 前項第五款標示牌之規格為長一百二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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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基因轉殖植物經通過田間試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前,應檢具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第3條基因轉殖植物應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始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並應標示下列事項:一、於植…第4條前條標示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清晰可辨之中文正楷字體或通用符號標示。二、國外輸入之植…第6條基因轉殖植物種子,應完整包裝。第7條運送、輸出或輸入基因轉殖植物,應以牢固、不易破碎並能預防散出之材料及方式加以包裝,不得與其他…第8條基因轉殖植物之生產者應負責包裝及標示。基因轉殖植物如經分裝銷售者,應由分裝銷售者核對後重新包…第9條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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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