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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7條

基因轉殖植物之育種者或經其授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 前項申請,應提出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會審議通過之試驗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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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