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10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0條

田間試驗機構應訂定作業管理規範並據以實施;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對外應明顯標示事項。 二、對田間試驗材料、人員、機具及車輛出入之管制事項。 三、各項作業、設施及設備之定期檢查事項。 四、隔離設施及機具之清潔管理。 五、試驗殘體、廢棄物及排放水之處理事項。 六、應記錄之作業、檢查、出入及其他管制事項。 七、違反作業規定或其他安全問題之緊急處理及通報機制。 八、其他執行田間試驗應注意或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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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