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12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查驗田間試驗機構之相關設施、設備及其田間試驗作業管理情形,經查驗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合格證明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