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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14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4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申請。 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通過後申請。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檢具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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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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