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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16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6條
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 一 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為因應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可能之緊急危害及其安全管理,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同時,應將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品種檢測所需之篩選標誌、相關方法及必要之檢測材料等資料,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未依前項規定提交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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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移出實驗室前,或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自國外引進輸入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
第20條
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生物安全評估計畫。二…
「田間試驗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移出實驗室前,或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自國外引進輸入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
第14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如下: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
第15條
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採個案申請,個案審查原則。遺傳特性調查之申請,一案限提出一個具備明確編號…
← 第15條
看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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