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18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8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遺傳特性調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目的及期限。 二、調查項目及調查方法。 三、使用隔離設施之種類。 四、有關田間試驗後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 五、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對環境可能衝擊之預期。 六、試驗期間與試驗後水產動植物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之處理方式。 前項第二款所定調查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繁殖特性及一般性狀表現。 二、與近緣水產動植物、野生種或同種雜交之可能性。 三、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表現部位及其穩定性。 四、其他必要之項目。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