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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第19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9條
第十七條
第二款所定特性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體水產動植物之名稱、來源、分類學地位、用途、國內養殖情形、一般生物學特性、繁養殖方式、食性及在國內之野生種或近緣種。 二、基因轉殖所使用之外源基因種類、數目、名稱、來源及其表現之調控機制,與其在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細胞內之存在位置、表現及其穩定度。 三、載體之名稱、來源及分子特性。 四、基因轉殖方法、鑑定方法、學理依據及轉殖後標的基因之分子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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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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