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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4條

縣 (市) 地政事務所主任與地政科股長、技正、專員間職等相同者,得為 互調;直轄市地政事務所主任與地政處股長、專員、技正、秘書間職等相 同者,得為互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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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