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 第5條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5條
實施職期調任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特殊需要,得 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准予延長一年。縣 (市) 地政科長為配合縣 (市) 長 任期需要,得以四年為一任,並得連任一次。 前項人員於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