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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5條

實施職期調任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特殊需要,得 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准予延長一年。縣 (市) 地政科長為配合縣 (市) 長 任期需要,得以四年為一任,並得連任一次。     前項人員於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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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