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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4條

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應設置為雙(正、副)點位並定期檢測之。 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設置一個以上副點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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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