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4條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 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