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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14條

施工前或施工期間涉及圍地堤防、海岸防護設施、填土整地工程內容變更者,申請人應依第二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造地施工計畫。 前項變更涉及使用計畫內容變更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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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