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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第15條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15條
施工前或施工期間須變更申請人時,原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由變更後之申請人承受原申請人因造地施工許可所生之權利義務: 一、造地施工計畫。 二、變更前後申請人名冊。 三、變更理由書。 施工前或施工期間須變更承造人或監造單位時,申請人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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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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